沈人社发2010 107号文件

如题所述

关于大龄、超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

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人社发【2010】107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满足超过退休年龄人员的参保愿望,经请示市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2010年8月31日前已取得我市户籍的,在2010年11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没有享受相关法律和各级政府规定的养老待遇的自由职业者,可在2010年11月30日前,参加我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

二、以我市200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和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费15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后,从审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金。

三、其养老金计发办法参照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即: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基础养老金时,历年缴费指数均为0.6。在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时,计发月数按参保缴费时实际年龄的计发月数计算,超过70周岁的按70周岁计算。计发的养老金不足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水平(月人均1040元)50%的按50%计发。其退休时间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时间,其投保年限为15年,从2011年起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此类人员的帐户建立、基金管理、退休管理按照城镇个体从业人员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凡在2010年8月31日前已取得我市户籍的,在2010年11月30日前男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从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和各级政府建立的养老保障的自由职业者,可在2010年11月30日前参加我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参照现行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执行。对从参保时起至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止,缴费年限不满15年部分,可延续缴费至15年后再办退休,也可在参保时一次性向前补缴不足15年部分(补缴起始时间最早为1998年1月),补缴后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延续缴费至15年后再办理

退休。

参保缴费时以我市200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和20%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补缴对应年份的缴费指数为0.6,个人帐户规模为补缴对应年份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06年6月30日前为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8%,补缴基数8%与记帐基数8%之间的差额部分在退休时与个人帐户储存额一并参与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此前已按相关政策参保的同类人员,若本人自愿也可按此办理。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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