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申请公租房需要什么条件和资料

如题所述


一、青岛公租房申请条件是:
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2、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864元;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
4、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二、公租房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身份证;
3、户口本;
4、婚姻证明,例如结婚证;
5、收入证明;
6、房产证明;
7、其它相关资料。
三、公租房申请流程:
1、申请家庭或个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进行资料审查;
3、审核合格后保区住房保障机构;
4、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房屋状况进行审核;
5、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将初审资料转至区民政部门。经申请收入核定的家庭授权,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核;
6、区民政部门根据相关部门的核对、评估情况,对申请人的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资料转至区住房保障机构;
7、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
8、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复审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申请公租房要满足上述的条件,包括居住时间超过5年、月收入不超过1864元、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家庭收入拮据等,满足要求后在按照相关的流程进行申请、审核,最后就可以租住公租房。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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