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是不是法律

如题所述

不是,首先行政规章与法律制定主体不同,效力地位不同。
其次 司法解释显然仅仅是针对个案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的解释,并不具有普遍的效力。 司法解释长期以来成为司法机关办案的依据并不能使其因此成为法律,存在甚至长期存在不能成为司法解释具有合法地位的理由。法的制定机关是国家立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既然不是立法机关,它们所做出的任何解释、解答、答复以及复函都不是法。
一:法律 是指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规 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我国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法规也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法规 特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事务,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高于行政规章。
二:《立法法》

第七十八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七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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