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务员法》,以下哪些属于公务员依法享有的权利

如题所述

根据《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享有以下8项权利:
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这是保证公务员正常执行公务最基本的权利。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该权利,应注意的是,公务员在行使权力时,要在法定的权限内,不得越权。
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身份受法律保护,机关对公务员的处理,必须基于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的处理,公务员有权拒绝接受。
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该项权利指的是国家规定的公务员享有工资及各种津贴,在生育、养老、疾病、伤残、死亡时的保险,在生活困难、探亲、取暖、交通、年休假等方面的福利。任何机关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这些都是公务员经济方面的权利,是公务员权利的重要内容。
4.参加培训。公务员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的目的,在于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公务员只有通过不断学习,不断用新的知识充实自己,才能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使自己不被淘汰。因此公务员的培训权利需要得到保障。
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强调公务员的这项权利,有利于各级机关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改善工作质量。任何机关的领导人都不能压制公务员的批评和建议,更不能打击报复,否则就是侵犯公务员的合法权利。
6.提出申诉和控告。公务员的申诉权利,是指公务员如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包括处分的决定和被降职、被辞退的决定等)不服时,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同时有权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诉,其中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公务员的控告权利,是指公务员对于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行为,有权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7.申请辞职。公务员依法辞职是其选择职业权利的具体形式和实现途径。当公务员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不愿再继续担任公务员职务时,应当允许其提出辞职,而且法律应给以尊重和保障。但公务员辞职,必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擅自离职。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法律规定的一般公民的权利,如《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等等;一部分是法律所特别指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如质量技术监督执法人员在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时,依法享有调查权、检查权、查封、扣押物品权等行政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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