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事业单位丧葬费

如题所述

辽宁省事业单位丧葬费标准如下:
1、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即:2个月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2、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24倍。即:9-24个月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丧葬费领取条件:
1、当事人去世后,家属或者是继承人应及时提交当事人的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丧葬费申请表等资料,一般是将资料提交给当事人原单位,由其代为办理;
2、社保审核后按照规定由他的法定继承人将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进行统一计算,符合条件的由社保机构依据当地规定核算具体的抚恤金、丧葬费金额;
3、社保机构审批完成后,将相关金额转付到当事人原单位,由原单位收到社保支付金额后通知继承人去领取就可以了。
综上所述,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应当在3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丧葬补助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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