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才引进落户办理

如题所述

北京人才引进落户办理流程
      落户指在某地报入户口,长期定居。落户某地需具备落户地规定的条件并办理一定的手续才能落户该地。以下是为大家整理北京人才引进落户办理流程相关内容,文章希望大家喜欢!
      办理流程
      1、引进人才本人签署诚信声明,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做出书面承诺后。
      2、由聘用单位向所在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具有管辖权的局级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核。
      3、市人力社保局对拟引进人才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办理引进落户手续。
      办理材料
      申请人才引进所需材料(电话咨询人社局):
      1、主调人单位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营业执照原件。
      3、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主调人近3年纳税情况证明。
      5、个人贡献、获奖、业绩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与随迁配偶的结婚证原件。
      7、随迁配偶的'劳动合同。
      8、随迁子女的出生证明。
      9、主调人、随迁配偶的人事档案原件及复印件。
      10、来京同意接收函。
      11、诚信声明原件。
      12、主调人、随迁配偶、子女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13、政审情况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4、《引进人才审批表》原件。
      15、《流动人员情况表》原件。
      16、无刑事犯罪记录。
      17、相关情况的申请材料。
      北京双高人才发展服务中心集体户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户籍的管理,北京双高人才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双高中心)根据北京市公安局相关集体户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双高人才发展服务中心集体户籍名称:北京双高人才发展服务中心集体户(以下简称双高中心集体户)。
      第三条:双高中心实行户籍协管员制度,由专职人员负责管理集体户籍及相关业务,对集体户籍实行动态管理与跟踪服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以便及时掌握集体户籍人员的流动情况,同时建立与所属派出所和集体户籍人员的双向沟通机制,保障信息沟通顺畅。
      第四条:本办法对集体户籍的迁入、迁出及户籍卡的借阅等业务程序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适用于双高中心集体户的所有人员。
      第五条:为保障集体户籍管理的规范、安全,双高中心集体户人员办理户籍关系的迁入、迁出、户籍卡借出手续时实行抵押金制度。
      第六条:双高中心集体户人员在办理与户籍相关手续时须先结清集体户籍管理费,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与双高中心户籍协管员联系。
      第二章户籍关系的迁入
      第七条:市内户籍关系迁入应符合下列条件:
      1、人事档案存放在双高中心;
      2、本市无其它落户条件;
      3、原户籍关系在本市其他集体户。
      第八条: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分配进京、人才引进人员,将户籍关系迁入双高中心集体户的,除符合本制度第七条1、2项规定外,须经北京市人事局批准。第九条:户籍关系迁入双高中心集体户,应与双高中心签订《集体户口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将户籍关系迁入双高中心集体户的人员,应积极协助户籍管理人员办理相关落户手续。
      第三章户籍关系的迁出
      第十一条:凡人事档案关系要调离双高中心的人员,其户籍关系须同时办理集体户籍迁出手续。
      第十二条:双高中心建立户籍关系迁出登记手续,凡迁出户籍关系的,应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户籍关系存在双高中心集体户的人员居有固定住所后,应及时办理集体户籍迁出手续。
      第十四条:为保障户籍关系平稳流动,避免不确定状态户籍关系的出现,相关人员应于迁出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户籍迁出手续。
      第四章户籍卡借出
      第十五条:双高中心集体户人员,如个人需要,可借出户籍卡。
      第十六条:双高中心建立户籍卡借出登记制度,凡借出户籍卡的,应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在双高中心集体存档的人员,借出户籍卡的,应提供单位介绍信;个人存档人员,应提供身份证和存档凭证,材料不齐全的无法办理借出手续。
      第五章户籍卡信息变更
      第十八条:双高中心集体户人员,相关户籍信息发生变化的,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办理户籍信息变更手续的,应向双高中心户籍协管员提供完整真实的相关材料,相关材料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委托双高中心管理户籍关系的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1)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2)不参与非法组织;
      (3)无各种违纪违法行为;
      (4)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与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法规相悖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双高中心享有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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