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离职的话,公司扣除了剩余天数的工资是对的吗? 我是今年2月29日交的辞职报告,领导批准了,正

提前离职的话,公司扣除了剩余天数的工资是对的吗?

我是今年2月29日交的辞职报告,领导批准了,正常情况应该是3月29日离职。但是到3月24日的时候领导就说可以走人了,也就是说3月份我只上了24天的班,走的时候领导跟我说的很清楚,25号那天是算我正常休息1天,26号开始算离职。就是提前了3天批准我离开。但是到发工资的时候却扣了我7天的缺勤工资,这是合法的吗?而且我每个月有200元的社保补贴款,这次发的社保补贴款只有153元,这也是合法的吗?(那个工资多的是同事的,给好心人作为参考,第三张是本人自己的)求好心人告知!谢谢大家

  提前离职的话,公司扣除了剩余天数的工资是不对的。
  离职时工资、押金和经济补偿是必须一次性结清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减。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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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5-09
吊他,去劳动局告他。追问

我想知道这种事是合法的吗

追答

不合法

追问

是都不合法还是什么?可以详细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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