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设置资格预审程序的目的是什么?

如题所述

通过资格预审,可以预先淘汰不合格的投标人,减少评标阶段的工作时长和工作费用,是不合格的投标人节约购买招标文件、现场考察和投标的费用。
一、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通过某种事先确定的标准,从所有投标供应商中择优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
二、公开招标方式体现了市场机制公开信息、规范程序、公平竞争、客观评价、公正选择以及优胜劣汰的本质要求。公开招标因为投标人较多、竞争充分,且不容易串标、围标,有利于招标人从广泛的竞争者中选择合适的中标人并获得最佳的竞争效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关部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符合招标项目规定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受所在地区、行业限制,均可申请参加投标。
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主要有三类:一是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二是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三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例如,《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因存在需求条件和市场供应的限制而无法实施公开招标,且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情形的,经招标项目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认定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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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6-19
通过资格预审,可以预先淘汰不合格的投标人,减少评标阶段的工作时长和工作费用,是不合格的投标人节约购买招标文件、现场考察和投标的费用。《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01-08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所以,资格预审不是公开招标项目的必经程序。公开招标项目也可以在开标后,进行资格后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