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美华中学的规章制度

如题所述

广州市美华中学章程
(2003年8月23日经学校教职工大会第七会议通过,2006年11月第二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三章 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入学及及学籍管理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七章 人事工作
第八章 行政工作
第九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十章 学校卫生和安全防范
第十一章 学校、家庭与社会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办
现代化学校,育高素质人才”,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教育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一)学校名称:广州市美华中学 地址:广州市西增路33号 是一所国家开办的全日制初级中学。学制初中三年。
(二)学校的培养目标是:遵照邓小平同志关于“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
面向向未来”的要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面向学生的各个方面,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全面地发展。为国家培养高素质的公民,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的新生。
(三)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因材施教,巩固基础,发展特长,使学生在各自层
面都有所发展。让学生“学会学习、学会生存、学会合作、学会做人”,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第三条 本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四条
(一)学校在广州市荔湾区教育局直接领导下实施校长责任制。校长全面负责学
校的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
(二)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党组织负责监督和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全面实施。
第五条
(一)学校坚持依法办学、依法治教,民主管理,民主办学。积极贯彻以教研、
科研促教学的方针,开拓进取,努力创建良好的社区环境和校园环境以及良好校风、教风;打造具有先进教育观念的优秀干部队伍和熟悉现代教学设备,掌握现代教学技术和教学方法的教师队伍;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多元化激励机制。
(二)根据学校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构建和实施具有本校特色的素质教育模式。
第六条
(一)办学理念弘扬爱国精神,培育健全人格。
(二)校训爱国、诚信、明责。
(三)教风善钻研、戒浮躁、存爱心。
(四)学风勤思考、乐实践、求进取。
(五)办学目标质量领先、特色鲜明的名优中学。
(六)育人目标树立一种符合社会要求的是非观念,考上一间适合自己发展的理想学校,培养一种终生受益的体育活动习惯,培育可持续发展的有个性的时代新人。
(七)办学特色
立品育人,健全人格。
因材施教。
体教结合。
(八)校歌《走在美华的校道上》。 第七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组织按党章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八条 学校党组织的职权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支持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职能部门的设置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免。
第十条 校长的职权: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执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三)拟订并实施发展规划,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
(五)聘任和解聘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八)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编制,设置副校长和其他职能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相应的行政、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对校长负责。
副校长和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由校长聘任。
第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行政工作咨询机构。
校务委员会由学校党政领导成员和职工代表组成,由校长兼任委员会主任。校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由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会议,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事宜。校长办公会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体制。
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校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学校设学科组,由学科教师组成,负责教学、教研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大会,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委员会。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
(三)审议学校工作报告,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监督校长、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惩。
(六)接受、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提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 第二十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和学校规章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学校按照教职工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用。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教师资格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教师进修以在职为主,以所教学科为主。学校对教师业务学习给予时间和经济支持。
第二十五条 学校采取各种形式建立教师业务档案,学校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聘任用、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职员和工人,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权利,对教师奖惩不公平有权提出意见。
(二)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三)参与安排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设施和设备。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经考核合格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人身权、财产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提出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行为文明,友爱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道德情操和行为习惯。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创新,自觉培养能力、立志成才。
(四)关心班级,自信、自律、自理、自强,做文明人。
(五)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和行为。
(六)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为为学校增光添彩。
第三十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控制学生非正常辍学,D对家庭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履行助学义务,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三十二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根据学校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学生受处分后,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的,一学期后,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可撤销处分。 第三十四条
(一)初一新生按市教育局和区教育局有关规定录入(含体育特长生),取得我
校学籍后,编入教学班就读。
(二)凡我校学生必须按政府有关规定依时缴交书杂费,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
(一)学生因病或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学习,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附上有效的相关文件,经校长批准,由教导处签发《休学证明》,可休学一年。
(二)休学者明 年对月可复学。复学需递交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休学证、家长或监护人的申请报告,经校长批准后由教导处编入相应的班级就读。
(三)已连续两年休学,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作因病退学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一)符合转学手续者经校长批准后,可转入我校,由教导处安排相应班级就读。
(二)我校学生需转往外地、外校就读者,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和递交接受学校的同意接收证明,经校长批准后,教导处开出转学证明和转出学籍。
第三十六条
(一)初中是义务教育,按规定不得中途退学。
(二)出国定居者,需递交批准离境的有效文件正本和复印件,经校长批准后,教导处发出有关学历证明文件。
第三十七条
(一)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按规定读完各学科课程,考试及格,准予升级(义务教育取消留级制度)。
(二)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初中读完第三年级,毕业考试及格,德育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考试不及格的学科,需参加补考。补考后仍有语、数、英中的两科不及格,或毕业考所有科目中的三科不及格的,或初三德育考核不合格的,不能毕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一)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预防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非正常辍学。
(二)发现辍学学生,应及时向德育主任报告。学校要与家长联系,共同做好思想工作,使之复学。
(三)学校应按规定,及时向有关的上级部门报告辍学生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一)学校对品学优秀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学校每学期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各类积极分子,以激励学生进步。
第四十条
(一)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坚持教育原则,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
(二)对错误严重、违法违纪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本着惩前毖后的原则,视其情节的轻重,经德育小组研究通过,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受处分的学生,有明显改正的,由本人提出书面报告,经班主任同意和德育小组通过,可撤消处分。给予处分和撤消处分,均应及时通知家长。 第四十一条
(一)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德育为“首”,教学为“中心”,学校各项工作应有利于教育教学的开展。学校行政领导要集中主要精力抓好教育教学工作。
(二)教导处、总务处要为教育教学第一线服务。
第四十二条
(一)学校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德育工作应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和《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实施《广州市学校德育系统设计方案》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二)不断地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摆在首位,注重德育的时代性、开放性、实践性、渗透性、和主体性,增强德育实效性。建立学校德育工作的新体系。
第四十三条
(一)学校德育工作的目标是培养学生具有一种“信念”(服务社会、服务人民),两个“观点”(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三个“热爱”(热爱祖国,热爱集体,热爱社会主义事业),四种意识(公民意识、现代意识、竞争意识、环境意识)。
第四十四条
(一)学校建立由校长负责德育工作的管理机制,副校长主管德育,德育主任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
(二)学校成立德育工作小组,由主管副校长、德育主任、团委书记、少先队总辅员、保卫干部、各级组长、政治科组长、班主任以及红十字会负责老师等组成。
(三)学校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建立团委-团总支-团支部等层次的共青团组织,学生会—级委会—班委会等学生组织,大队委一中队委等少先队组织。
第四十五条
(一)学校德育和管理网络
德育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全校德育工作。
年级组长统筹全级教育教学工作。
班主任协调各科任教师,联系家长,充分发挥团支部、班委会作用,落实各项教育计划。
(二)全体教职工都要增强育人意识,全面关心学生成长,做到管理育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
(三)学校建立“关工委”,充分发挥“退协”在育人中的作用。
第四十六条
(一)学校德育的主要途径各科教学渗透。包括团、队、学生会工作,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学校开设的各类教育课。
(二)要注意把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发挥教育的整体功能。
第四十七条
(一)学校德育工作的主要形式有校会,升旗仪式,级会,班会,团组织生活,少先队活动以及各种校园文化活动(科技节、体育节、艺术节),学雷锋创“三好“活动,文明班、先进班评比活动,“三好”学生评比活动,“优秀学生干部”评比活动以及五项(卫生、课间操、出勤、课堂纪律、午休纪律)评比活动等。
(二)有计划组织学生外出参观学习、看电影、社会调查、社区活动等,以加强德育工作多样性和生动性。
第四十八条
(一)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二)努力做好行为偏常生以及特殊家庭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十九条
(一)建立科学的德育评价考核制度。学生在校德育考核每学期初评,每学年总评;学生在家的表现每学期由家长考核。
(二)每学期末班主任认真写好学生评语,发放学生手册。对重点帮教的学生,班主任要建立专门教育档案。
(三)级长和负责该级的中层领导要检查各班德育考核情况。
第五十条
(一)教学工作要以“全面打好基础、发展个性特长、培养创造才能、提高学生素质”为指导思想,要贯彻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以基础知识的教学和基本能力的培养为重点,重视开发学生的潜能。
(二)深入进行教学思想、内 容、方法、手段、考核、评分方案等一系列整体改革,不断提高教学效益。
第五十一条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课程。
(二)建立具有学校特色的学科课程、选修课程和活动课程体系。加强计算机和英语教学。
(三)开展职业指导教育,使毕业生能根据国家的需要和自己的意愿去选择发展的方向。
第五十二条
(一)学校使用国家颁发的各种教材。
(二)严禁各种非法教材及教学参考、辅导资料进入课堂。
第五十三条
(一)学校严格按照广省教育厅颁发的校历安排教学周次,不得随意停课。
(二)如遇灾害性天气或紧急情况要停课,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安排。
第五十四条
(一)活动课是教学课程的一部分,管理上要做到五定(定时,定点,定内容,定经费,定指导教师),指导老师上课后要交活动记录,学校定期评选活动课优秀辅导教师。
(二)要加强科技教育,鼓励学生开展小论文、小制作等创造发明活动。
第五十五条
(一)大力开展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加强科组建设,健全科组教研制度、备课组集体备课制度、教案检查评比制度。
(二)开展教学课题研究,优化课堂教学,以科研促教学,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十六条
(一)加强学习方法的研究与指导,使学生学会学习。重视良好学习方法的培养和良好学习习惯的养成。
第五十七条
(一)落实课堂数学“九项”常规,加强教学管理。建立科学的教学评价考核制度,以制度促发展。
(二)运用计算机管理教学资料,统计、储存学生成绩,实行动态管理和学生发展情况记录。
第五十八条
(一)充分运用闭路电视系统、校园网系统和录像、VCD、DVD、计算机等教学媒体,提高教学效率。
(二)引进和开发教学软件,逐步实现教学手段科学化、现代化,提高教学效益。
第五十九条
(一)健全学校对师生教学质量的考核、评估、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教学积极性。
(二)积极开展师生发展性评价,以发展的要求指导师生共同提高。
第六十条
(一)学校贯彻实施《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落实《五十九中体育课教学常规》,认真上好体育课、体锻课。
(二)坚持每天做好课间操、眼保健操,以课间操促进学生良好作风的养成。
(三)每年举办一届校田径运动会。抓好学校体育传统项目(田径队男女足球队)的工作,发展学校特色教育。
(四)加强艺术教育。上好音乐课、美术课。
(五)每年开展艺术节系列活动。
第六十一条
(一)每学年召开教育教学研讨会,分析情况,交流经验,制定措施。
(二)每年评选优秀教育教学论文,出版《教育教学论文集》。
(三)组织“青年教师研究会”,促进青年教师成长,培养教学骨干和“名教师”。
第六十二条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六十三条
(一)学校设正副校长、党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校长、副校长由区教育局聘任。
(二)学校教职工按照广州市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办法,由校长聘用。
第六十四条
(一)校长要加强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尊重和维护教职工的利益,依法治校,民主办学,努力把学校办好。
(二)教职工应服从校长的领导,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六十五条
(一)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校长对教职工的职务聘任制度。教师享有和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教职工要努力学习政治、业务,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和提高学历进修及各种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忠于职守,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努力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六十六条
(一)学校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晋升、加薪、病休、产休、退休等权利。
(二)教职工要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十七条
(一)党支部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对学校各项工作做好保证、监督。还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工会、妇女等组织以及各民主党派的作用。
(二)校长要依靠学校党组织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学校重大问题要主动听取党组织的意见,认真落实民主决策程序。
第六十八条
(一)在校长领导下,学校设置教导处、总务处、人事室等中层机构。
(二)教师按科组、级组管理,实行年级或科组办公。
第六十九条
(一)学校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层级管理。
(二)每个岗位都有岗位职责、质量标准和考核要求,教职工要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第七十条
(一)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执行《广州市中小学教代会工作规程》,教代会至少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学校校务,公开评议行政干部,审理校长或教职工代表提出的议案。
(二)教代会任期与同届校长任期一致。工会是教代会的常设工作机构。
(三)学生实行学生会制,学生会干部由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学代会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十一条
(一)学校建立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妇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等群众组织,由党支部领导。
(二)学校应大力支持这些群众组织开展各项有利学校整体工作的活动。
第七十二条
(一)根据《档案法》规定设立学校综合档案室,负责学校各类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二)学校制定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制度,每学期收集、整理、归档各类资料。
第七十三条
(一)学校不断健全对教职工的评价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逐步建立发展性评价机制。
(二)设立岗位津贴、效益工资、毕业班工作奖、文明班主任奖、优秀科组长奖、优秀级组长奖、两处职工服务奖等奖项,激励教职工教书育人,奋发向上。
第七十四条
(一)学校自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指导和工作评估。
(二)学校每学期末作工作总结,向上级和教职工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三)学校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报告。 第七十五条
(一)学校按省规范学校标准建设校舍,配齐教学设备、场、馆、室、体育卫生器材。
(二)学校创造条件不断更新设备,逐步实现教学手段现代化。
第七十六条
(一)认真做好校产管理工作。健全校舍、设备、设施的保管使用制度,定期检查、保养、维修。
(二)杜绝校产流失现象,减少资源浪费,努力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七十七条
(一)认真搞好校园建设规划,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努力做到“三化”(绿化、美化、净化)和“三性”(教育性、知识性、艺术性)。
(二)增强环境意识,创建绿色学校,创建节约型校园,打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七十八条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学校经费主要来源是国家财政拨款。学校可按规定接受社会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七十九条
(一)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二)凡属代收代支项目必须由总务结算逐次收费、逐次结清,当学年结束时结算并公布,多除少补。
(三)家庭有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减免杂费或申请领取助学金。
第八十条
(一)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加强财务管理,开源节流,增加收入,合理运用资金。
(二)每年年初要制定经费预算计划。凡重大开支要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十一条 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十二条 学校更换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八十三条
(一)学校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和健全各种卫生制度。根据卫生保健制度和卫生部门的要求,定期对教职工、学生进行健康体格检查。
(二)健全师生健康档案,监测师生体质健康。
(三)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环境教育,培养良好卫生习惯,防止发生传染病和食物中毒。
第八十四条
(一)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师生自救自护能力。切实采取措施,预防学生在校内活动时发生安全事故。
(二)凡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并预先进行安全教育和做好各种安全措施,确保师生安全。
第五十七条
(一)切实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学校治安综合管理制度。
(二)健全治安、消防、抗震抗灾等项工作,落实责任人制度和定期检查、总结奖励制度。 第八十五条
(一)学校要加强与社区的联系,建立学校与社区组成的教育网络。
(二)学校与荔湾区西村街派出所、海军广州舰艇学院学员队、广州监狱政治处、荔湾区司法局宣教科、荔湾防暴队等单位开展共建文明活动。
(三)学校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建立军训基地、学农基地以及学生社会实践基地。
(四)学校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聘任法制副校长、校外辅导员、兼职教师,加强对学生的教育,让学生接触社会,接触实际,参加实践,增长知识。
第八十六条
(一)学校加强与学生家长联系,开办家长学校,建立学校、级组家长委员会,定期召开家长会,认真听取家长对办学的意见。
(二)各班主任要与家长建立联系制度,定期进行家访,争取家长支持,共同搞好教育工作。
第八十七条
(一)学校利用双休日,节假日或寒暑假,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培养学生了解社会、关心社会、服务社会、热爱社会的好品质。 第八十八条
(一)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生效。
(二)本章程的修改程序同上。
第八十九条
(一)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校依照本章程制定各项制度,凡与本章程内容相悖,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三)本章程于2003年8月修订,2006年11月第二次修订,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由校长颁布执行。本章程由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本章程在执行中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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