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活动支出。工会为会员及其他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的费用。
(二)维权支出。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三)业务支出。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四)行政支出。工会为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发生的各项日常支出。
(五)资本性支出。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构建而发生的实际支出。
(六)其他支出。各级工会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各项支出。如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支出以及按规定计提有关专用基金等。
(七)在上述范围内没有涉及到的确属工会工作的开支项目,在不违反财经纪律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开支。
工会经费是按工资总额2%提取,上缴50%后留作企业用于工会方面的开支使用。至于单位是否可以从自身经费中多拨付会费,这个没有明文规定。
法律依据:
《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工会取得以下工会经费收入,使用专用收据: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者建会筹备金;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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