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开庭流程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审判长宣布开庭

1、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下列情况:

姓名、出生年月、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

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

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民事诉状的日期。

2、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称)及是否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3、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4、审判长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

(5)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如果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回避,合议庭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依照有关回避的规定处理;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

(二)审判长宣布开始法庭调查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2、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

3、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

4、出示、核实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一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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