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80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说明:司法解释性质上只是两高的部门规章。
二、特殊法优于普通法。
《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三、新法优于旧法。
《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四、 一般不溯及既往。
《立法法》第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