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1、在当事人不属于集体户口的前提下,是不能仅凭户口本中的一页办理需要交验户口本原件的事宜的;
2、户口本损坏的,应由户主带上本人的身份证、该户口本原件,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换领户口本(立等可取)后,当事人再办理其他需要交验户口本原件的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一、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二、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三、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