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政府调解了双方签字了,但是明显有失偏颇,还能走司法程序吗?

如题所述

可以走司法程序,可以要求撤销或确认相关协议无效,但是难度特别大的。曾经处理过这样的案件,比较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第二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
(一)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第六条 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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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3-29
如果存在重大误解,显示公平,或者在被胁迫欺诈趁人之危情况下达成的的调解协议,可以在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调解协议,然后再起诉。如果不撤销,因为有生效的调解协议,是不可以起诉的。
第2个回答  2020-03-29
政府调解了双方签字了,形成协议了,如果存在你说的明显有失偏颇的情形,看看能否按《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规定处理?自己注意第一百五十二条的期限。
第3个回答  2020-03-29

调解也是司法程序的过程,调解不成可以走法庭宣判。所以政府调解,你感觉有点不公平,可以通过法律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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