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什么条件的地方应该建立自然保护区?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条规定,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①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②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③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④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⑤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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