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已经开完庭了,在判决前,有通知我说原告提供了新的证据,要重新开庭,可以吗

如题所述

当然可以,判决出来前都可以。法律并没有规定开庭只许开一次。复杂的案件开十几次庭的都有。
法官有权根据案情来决定是否限定最后举证期。
而且根据新的民诉法规定。其实就算在一审判决后才提交证据,二审法院认为确实影响定案的,一样要采纳。
如果是在一审判决前提交,一审不质证导致对方上诉到二审提交。那么一审就是程序违法,错案。
一审已经判决出来后才提交,当然不算一审程序违法,但该改判的,仍然以二审出现新证据新事实改判。只不过迟延举证造成的损失,比如上诉费,由对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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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9-28
1、首先要看是不是新的证据,因为我们平常生活中所说的新的证据和法律上“新的证据”不是同一概念,是新的证据还是逾期提交的证据,这点在法律上是有界定的;
2、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在庭审中对方当事人可以拒绝质证,而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材料是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的。
所以,如果是逾期提供的证据,是不能作为重新开通的理由的。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