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如题所述

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1、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2、生活自理障碍程度。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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