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高压线的规定有哪些

如题所述

高压电导致人身伤亡的,按照触电司法解释第2、第3条来承担和免除责任。免责有不可抗力、故意自杀自伤,偷盗电力等犯罪行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是一种基于特殊侵权的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发生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后,作为电力设施的产权人或管理人要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但具有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所列名的不承担责任情形的,则电力设施的产权人或管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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