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2-07-15
您好,如果是内地居民,一般情况下,双方一起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如果一方是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居民、华侨的,双方要一起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
家与家律师特别提醒,目前国内有关于婚姻登记“跨省通办”的试点,如果您在辽宁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您无论结婚或者离婚,除了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外,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如果您在江苏省、河南省、湖北省武汉市、陕西省西安市,那么您在办理结婚登记时,除了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外,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您可以补充一下您的详细情况,家与家律师为您解答。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或者需要帮助的话,欢迎咨询我们。
【相关法条】
《婚姻登记条例》第4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补充材料】
婚姻登记跨省通办:
(一)试点地区。辽宁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江苏省、河南省、湖北省武汉市、陕西省西安市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
(二)试点期限。试点期限为2年,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
(三)试点内容。
在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有关“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有关“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规定。
在试点地区,将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调整后,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