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同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确有错误的时候,也可以启动再审程序。
依据目前的法律规定,生效刑事判决(本文仅指公诉案件的刑事判决,不包括自诉案件)进入再审有四种途径,即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检察机关抗诉,上级法院及本院依院长依职权发现程序。但对于生效的刑事判决再审纠错并加重被告人刑罚,依据目前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八条的规定,即“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按普通程序审理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一、起诉
二、受理人民法院收到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案件由审判员或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告知当事人。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三、开庭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规定期限前通知当事人,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规定期限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将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程序。开庭审理终结,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
四、判决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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