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家有一块宅基地是祖辈留下的,95年生产队和村委会开出证明这块地归我使用,2000年县国土局经调查认定后,批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后有人声称他在91年从生产队手中购买了此地,现在要要回此地,但他并不是本村村民,他的购买合同合法吗?我应该怎样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不可以买卖。因为中国所有的土地都是属于国家的,用户获得的只是使用权。
我国宪法修正案第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民法通则》第八十条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第四十七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可见我国法律是严禁土地所有权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国有土地转让往往涉及土地用途变更问题,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尤为突出。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
2、转让前的土地大多是工业用地、办公用地等,转让后多为商业或住宅开发用地,不仅要经规划部门变更土地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且须缴纳相关配套费用。有的虽不改变土地用途,却需改变出让合同限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用地条件。
3、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归属问题
4、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5、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无约定的,推定包含。国有出让土地未达到规定开发程度不得转让,划拨国有土地无地上建筑物不得转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管理法
参考资料:更多请查看法律快车法律咨询 http://www.lawtime.cn/ask/question_1011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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