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软暴力”催收,构成恶势力犯罪

如题所述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恶势力全部认定条件,同时又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犯罪组织。
其特征表现为:
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催收公司人员长期通过电信网络有组织地采取“软暴力”手段滋扰、威胁、恐吓、辱骂他人,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困扰进而形成心理强制,尤其是恶意滋扰与债务无关的人员,属于为非作恶、欺压百姓。该案催收公司人员采取“软暴力”催收行为,违法犯罪次数多,涉及的侵害对象多,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如有个别债务人在持续不断的催收骚扰下,精神失常、抑郁甚至产生自杀倾向。催收员还利用电话“轰炸”派出所、医院等单位,严重破坏了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社会影响较为恶劣。
其次,有组织地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软暴力”催收,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公司管理人员对催收人员进行催收话术和催收方式培训,对催收人员实施恶意催收有明确授意,公司控制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定期组织中高层人员召开例会,研讨催收情况并按催收业绩严格考核催收员,组织成员对实施“软暴力”催收存在共同故意,属于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架构完整、分工明确、成员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并长期有组织地使用“软暴力”手段滋扰、恐吓他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破坏社会秩序,实施寻衅滋事的犯罪活动,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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