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诊所开办条件

如题所述

关于个体诊所申请条件如下:
1、由执业者本人提出申请。

2、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本区常住户口。

3、持有相关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

4、设置科目必须与所学相关专业一致并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5、非在职人员,指的是离退休、辞职人员。

6、身体健康,需要有有区卫生局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7、设置的诊室必须独立隔开,诊室不超过2个,每个诊室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8、必须设有诊察桌、诊察床、诊察凳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9、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扩展资料: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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