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香港出生的大陆人申请成为香港永久居民后可以去台湾并留在那吗?

请您回答的尽量详细些!谢谢!

  香港澳门居民入出境送件须知-短期停留

  一、申请程序:

  (一)在香港或澳门者:应向行政院设立或指定机 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香港中华旅行社、澳 门台北经济文化中心)申请,并核转内政部入出国 及移民署(以下简称入出国及移民署)办理;第2次 以后得迳向入出国及移民署申请。

  (二)在海外地区者:应向我驻外使领馆、代表处 、办事处或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申请,并由入出国及移民署派驻之入国审理人员审查后核转。

  二、应备文件:

  (一)入出境申请书1份,并附最近3个月内2吋半身彩色照片1张。(须符合95年10月20日本署 公告「各类入出国(境)许可申请案件所附照片规格」)

  (二)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分证正本、影本各1 份(正本验毕退还)。

  (三)证照费:单次入出境许可、逐次加签许可新 台币600元整、1年多次入出境许可新台币1,000元、3年多次入出境许可新台币2,000元。

  (四)挂号回邮信封并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

  (五)委托书(本人亲自申请者免附)。

  三、附记

  (一)经许可来台者,核发单次入出境许可,有效 期间自核发之翌日起6个月,在效期内可入 出境1次,因故未能於有效期间内入境者, 得於有效期间届满前,向入出国及移民署申请延期1次 ;须经常来台者,得核发逐次加签许可,有 效期间自核发之翌日起1年或3年。逐次加 签许可在效期内办理加签后,即可入出境, 其加签效期自加签之翌日起6个月;但不得 逾逐次加签许可之效期。

  (二)经许可来台者,停留期间自入境之翌日起不 得逾3个月,并得申请延期1次,期间不得 逾3个月。来台如有逾期停留、从事与许可 目的不符之活动等情形,其再次申请来台,得不予许可。

  (三)香港中华旅行社地址:

  香港金钟道89号力宝中心力宝大厦4楼

  电话:(852)2525-8316

  澳门台北经济文化中心:

  澳门宋玉生广场第411-417号「皇朝广场」 6楼F-K座

  电话:(853)2830-6289

  四、申请处所及查询资讯:入出国及移民署各县市服务站,相关资讯请洽移民署网站,请多加利用。

参考资料:台灣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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