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修正案》管理墓地。以下引用,供参考。
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2007年12月23日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管理严禁占地毁林建坟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职责,依法查处占地毁林建坟行为。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置。对毁坏森林、林木以及非法占用林地建坟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保护管理,及时制止毁林、乱占林地、破坏森林植被建坟、修“活人墓”或违规土葬。同时,会同民政部门做好生态墓地的绿化和“三道两区”范围内乱埋乱葬坟墓的清理绿化工作,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
祭祖,要理性不要搞破坏
清明将至,拜祭祖先的活动将再次频繁出现,而东源县黄田镇这起毁林建坟行为被查处对那些不理性的祭祖活动多少有些警示作用。
要是祖先泉下有灵,知道晚辈为了祭奠自己,却大肆地破坏子孙后代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提前透支后人有限的自然资源时,想必也会心有不安的。佛家有言:心诚则灵。意思是我们应该怀有一颗真诚、善良的心,去敬畏那些道德法则。按照传统,祭祖是对先人崇拜和道德礼仪的一种表现而已,心诚才是实质,心诚就是行君子之道,是感恩和追思。如果要以“破坏”来达到目的,那只能是“自欺欺祖”的一种游戏罢了。
传统文化当然有继承的必要,但却不能成为掩盖愚昧的借口,更不能以牺牲后人的生存空间为代价。毁林建坟或许能够在显示家族荣耀和后辈孝心上存求到一时的自我安慰,却不一定能逃脱得了子孙对资源掠夺行为的潜在谴责。
显然,因建坟而发生的毁林现象只是当前广大农村众多违法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一种。要制止这些“破坏”行为,或许应有不同的应对之策,但最为关键的还是应该用文明的方式来教化尚未理智起来的部分民众。因为,当文明遭遇非文明的行为时,惟有更理性的文明才是和谐之道。(赵锋)
大同市殡葬管理办法(修正)
在允许土葬的区域内,应建立公益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
提出申请,报县(区)民政部门批准,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土地
占用手续。公益性公墓不得开展经营性业务。
禁止在公墓内建立家族、宗族墓地和搞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公墓以
外建坟修墓立碑。
第九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200米以内。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
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