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开招标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以及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无特殊情况应当选择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本项情形应当是指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指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5、按照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四、竞争性磋商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
五、询价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
六、单一来源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本项情形指因货物或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业技术,或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