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

如题所述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第五章详细规定了对违反节约用水规定的法律责任。以下是各条违规行为及其相应的处罚措施:

1. 对于纳入计划管理的非居民用水单位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或未签订用水管理责任书,或供水企业未按规定提供用水数据,将处以300元至1000元罚款。

2. 非居民用水单位未安装计量仪表,将面临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建设单位未办理再生水利用设施备案,也将被罚款1000元至2000元。

3. 非居民用水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或未进行水量测试,将受到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再生水水质未达标,产权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将被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

4. 洗车、洗浴等业务未安装节水设施的行为,将面临5000元至1万元罚款。再生水设施运营方擅自停止运行或供水,罚款可达5000元至2万元。

对于违反条例的其他行为,如违规连接供水管道、未按规定建设再生水设施等,也将受到相应的罚款。同时,对供水设施损坏漏水的行为,将根据损失情况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

工业企业的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未达标会面临核减计划用水指标的处罚。逾期未缴纳超计划用水费用,将被加收滞纳金并核减计划用水指标。非法开凿地下水井的行为将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严重者甚至封井。

最后,对于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的不作为、乱收费等行为,将受到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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