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晚上我们家车停在单元门口,在没有妨碍到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被高空坠物砸了一个大坑,还有好多业主的车辆被划了很长的印,严重到底漆都划了,可今天早上去找物业他们说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样合法吗?
有,但物业公司对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不负绝对的安全保障义务。
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成立的是一种合同关系,保障业主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是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履行的一项重要合同义务。但是,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安全保障并不是绝对的,而是在一个合理的“度”之内。
业主在与物业管理公司订立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后,并不表示业主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就可以高枕无忧了。
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提供的安全保障的“度”就体现在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合同中关于物业管理公司义务的约定就是物业管理公司应向业主提供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
家里的车停在单元门口,在没有妨碍到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被高空坠物砸了一个大坑。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物业公司不能证明其尽到秩序维护和保护物业小区内财产的责任,那么物业企业就要承担相应赔偿义务,赔偿金额要根据其责任的大小而定。
扩展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基于物业管理的特殊性质,由法律直接予以规定其应承担的义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以上规定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基本内容和范围。当然,如果物业管理合同对此义务范围作出了扩张和延伸的规定,对内容约定得更为明晰,当然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双方对此义务范围的约定排除了《物业管理条例》上述规定的义务,则是无效的,应以法定义务为准。
依据各地的地方法规,小区的安全保障义务也被规定为物业管理企业的强制性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业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