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这种情况,监考老师一般要谨慎对待,因为有可能是考生不经意间看到的。但是若你经常性的、很明显地抄别人的答案,这种现象叫做旁窥,监考老师看到的话会走到你面前,提醒你,仅仅是提醒你。
因为他的证据不足,不能立刻处置你,只能将你的行为记录下来,考后反馈给主考,主考再联合多名人员通过监控系统进行核查,经多方分析认证后方可下定论。由于判定旁窥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只要不是很明显盯着别人卷子看,是不会有什么问题的。
扩展资料:
作弊的情形
1、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在考场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先看一下被认定作弊的两大类情况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高考作为国家一级考试,考试过程中作弊是会记录并告知本人,后果前面已经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