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写离职报告?
我在公司做了一年十多天,4月30日口头通知对我的职位换人,5月5日公司招人接手了我的职位,5月16日公司让我转职,我没有同意,之后我就没去上班。19号到劳动局申请了仲裁。现在公司没发我4月1号到5月16号的工资,5月21号发出通告说我三天没上班算自离。5月8号时,公司行政主管发邮件给我,让我写离职报告,并以4月30日的日期上交。请问这封邮件能做为公司解雇我,我要求赔偿的仲裁证据吗?公司5月21号发出的通知有效吗?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给我赔偿?还有就是每个月都有交医疗保险,公司在今年2月才给我办理了社保卡(我已上班8个月了),这个合劳动法吗?请各位专家帮忙分析一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