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包装袋上重要的信息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食品名称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应标示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
扩展资料:
食品包装袋上的信息,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食品生产者在标示相应的标签项目时,应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推荐形式的基本涵义保持一致,但文字表达方式、标点符号的选用等不限于示例中的形式。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选用其中的一种,但并非必须与之完全相同,也可以按照食品或包装的特性。
在不改变基本涵义的前提下,对推荐的形式做适当的修改。允许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执行本标准。为节约资源、避免浪费,在本标准实施日期之后,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执行本标准,但在实施日期前使用旧版标签的食品可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