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08年7月进入沈阳一家公司办学的高职学校,于今年5月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08.5.1-09.04.10,但由于个人关系,于6月1日提出辞职,并完成了工作交接。现在公司要5000多元的违约金。请问为什么在新劳动法下,我提前提出辞职,并完成本职工作还需要交违约金呢?合同上只是写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要赔偿适当的金额,但是我觉得没有对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公司也未对我进行任何培训。恳请大家的答复,非常感谢!
在6月20号完成了所有的课程及教材等的交接,并且离职时学校已经找的新的老师并签约。谢谢大家了 劳动合同是09.5.1-2010年4月,上面的写错了 公司说5000多的算法是去年下半年平均工资乘以25% 再乘违约的月数,不管合同上写没写,新劳动法如何,所有人都这样处理。这样我可以提出劳动仲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