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了 为什么公司还要5000违约金

我在08年7月进入沈阳一家公司办学的高职学校,于今年5月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08.5.1-09.04.10,但由于个人关系,于6月1日提出辞职,并完成了工作交接。现在公司要5000多元的违约金。请问为什么在新劳动法下,我提前提出辞职,并完成本职工作还需要交违约金呢?合同上只是写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要赔偿适当的金额,但是我觉得没有对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公司也未对我进行任何培训。恳请大家的答复,非常感谢!
在6月20号完成了所有的课程及教材等的交接,并且离职时学校已经找的新的老师并签约。谢谢大家了 劳动合同是09.5.1-2010年4月,上面的写错了 公司说5000多的算法是去年下半年平均工资乘以25% 再乘违约的月数,不管合同上写没写,新劳动法如何,所有人都这样处理。这样我可以提出劳动仲裁吗?

这种违约金是完全不合理也不应当的。

因为只有以下两条这两种情形才需要劳动者在违反约定时支付违约金。

且你公司也完全无法举证,公司有怎样的损失。你可以用劳动合同法与公司协商。

如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仲裁部门投诉。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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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6-26
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
第2个回答  2009-06-24
不给他就行了,协商一下,从法律上来讲只要没有培训费用,签订培训协议,那就提前一个月告知单位就行了,不过法律和情理来讲,你这一个月就辞职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
第3个回答  2009-06-24
正常情况下,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申请!
合同有约定的除外!

一般公司不会找这麻烦!协商解决最好!司法程序即使胜诉也耗不起,公司一般更头疼!

找领导们商量下,一般可以不要了!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20-12-04
我在08年7月进入沈阳一家公司办学的高职学校,于今年5月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08.5.1-09.04.10

不明白,你不是已经到期了吗?为什么还辞职啊?建议给单位发快件,告诉其合同终止,不再续签。

我记得是有竞业,和培训可以要求,违约金的,如果你不存在,可以和单位协商,协商过程录音,可以作为将来的证据,协商不成,如果单位并未扣留你的档案之类的,你也有交接完成的证明,你尽管去新单位,让原单位仲裁好了,你也可以提起仲裁。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