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的一道案例分析题

各位大大帮忙分析下啊~~~
「案情」

原告卡赖·贝克曼和阿凯·贝克曼是本奇特·约翰逊·贝克曼的孩子和继承人,他们在瑞典斯徳哥尔摩市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并向法院申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送到传票。他们声称:1954年10月4日,位于斯徳哥尔摩市并属于他们死去的父亲的遗产的不动产,未经他们同意,被其父的遗产管理人卖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他们主张,该项不动产的出售并非属于遗产管理人的权限,并且是对他们不利的。据此,请求法院宣告该项不动产买卖无效。经瑞典外交部向中国驻瑞典大使馆询问,中国驻瑞典大使馆认为它享有豁免权,拒绝应诉。

「判决」

斯徳哥尔摩市法院裁定,原告申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送到传票应予驳回。法院认为,原告在申请中所指争议,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购买的并拟用于该国大使馆的财产所有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该案中应享有豁免权。在上诉审中,斯徳哥尔摩市法院的裁定得到了上诉法院的肯定。

「问题」

试用所学的国际私法知识,对该案的关键问题作一简要评析。

斯德哥尔摩市法院在受理该案后先对该案进行定性,为涉外(中国)因素的有关遗产继承的案子,但依据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解决的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虽然国家可以作为国私的主体,但此处的不动产已被拟用于作为大使馆,此时就不再是简单的国际私法的问题了,本案的主体就超出了国际私法的讨论范围。
国家享有豁免权,得出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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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6-26
司法考肯定不会考“三国法”的主观题,一般也不会在不定项出案例。
所以我把你的问题当作单选,多选题简单分析下:
先定纠纷性质,再定主体是否适格。

此处的不动产已被拟用于作为大使馆,已非国际私法所能调整。所以不应走私法程序。国家享有豁免权,得出该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