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委会能代表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吗

如题所述

物委会组织业主依法共同决定选聘事项,方能代表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主要依据如下:
1、《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房规〔2020〕10号)第(九)条中提出“暂不具备设立业主大会条件的,探索组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代表等参加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替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2、实施《民法典》后,《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依照本条例承担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并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是确有困难未成立;(三)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五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代表等七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除外;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事项,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依据《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应当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参照《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示范,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替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并依法依规代表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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