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鉴定的法律依据

如题所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由于当事人单方委托所作的鉴定意见相对于法院委托所作的鉴定意见,可靠性差,所以法律放宽了另一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只要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予准许。
重新鉴定指司法机关或 当事人(或辩护人)认为原鉴定或补充鉴定的依据不充分,对结论不满意,或鉴定人之 间意见不一致,可将原鉴定材料再委派或聘 请新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如果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提出申请,岈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 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 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 规则规定,对于鉴定结论,检察人员应当进 行审査,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的意见,报检察长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检察长也可以直接决定进行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是为了弄清楚事故的真相,有些人在事故中处于违法的一方,担心鉴定后出的结果对自己不利,就想要在司法鉴定上面作一些手脚,让鉴定结果能如自己所意。司法鉴定通常包括:法医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司法精神病鉴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刑事技术鉴定,即对指纹、脚印、笔迹、弹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会计鉴定,即对账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技术问题鉴定,即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等。在司法鉴定中,人身伤害情况鉴定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鉴定是常见的两种鉴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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