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建筑工程法规

如题所述

建设工程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建设工程法规的调整对象
1、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
2、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
3、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
建筑法律关系主体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建筑业活动,受建设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力或者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主要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它包括国家机关、业主方、承包方以及相关中介组织等。
(一)国家机关
1、国家权力机关
2、国家行政机关
(二)业主方—甲方
(三)承包方—乙方(承包商)
(四)中介组织
(五)公民个人
建设工程法规体系的构成
(一)建设法律
(二)建设行政法规
(三)建设部门规章
(四)地方性建设法规
(五)地方性建设规章
(六)技术法规
(七)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标准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1、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3、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4、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工程报建制度和报建内容
1、建筑工程报建制度,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立项、项目评估、选址定点、立项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前期筹备工作结束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前期筹备工作结束,申请转入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工程是否具备发包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准许该工程进行发包的一项制度。
2、建筑工程项目报建的主要内容有:
(1)工程项目;
(2)建设地点;
(3)投资规模;
(4)资金来源;
(5)当年投资额;
(6)工程规模;
(7)开工、竣工日期;
(8)发包方式;
(9)工程筹建情况。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几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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