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加入是否需要书面

如题所述

债务加入,指第三人单方向债权人承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与债务人一起共同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共同协商,由第三人与债务人一起,共同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债务加入与担保的区别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只有保证人通过书面的形式明确地提出保证的意思表示,保证合同才成立。而债务加入中三方合意、二方(第三人与债权人)合意以及第三人的单方承诺都可以形成有效地债的加入,其并不以书面为成立要件。
      保证与债务加入均具有担保功能,而保证具有相对独立性,这个特征是区别于债务加入的关键。其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为:
      (一)保证债务与主债务是主从债务关系,债务加入与原债务具有同一性,并非主从债务关系;
      (二)保证人受保证期间的保护,而债务加入不适用保证期间的保护;
      (三)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债务加入人与原债务人并无偿债顺序上的先后;
      (四)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而债务加入人承担债务后,是否可以向原债务人追偿,现行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
三、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的区别
      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债务人是否免责,二者存在区别。
      在债务转移中,通常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后,其已经脱离原债务关系,即其不再作为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履行债务的义务,而是由第三人作为债务人,故此,债务转移又被称之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在债务加入中,第三人在其承诺的范围内与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故此,债务加入又被称之为并存的债务承担。
      (二)是是否需要债权人同意,二者存在差别。
      债务转移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在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合同时,债权人通常需要对债务人的信用与履约能力进行考察,甚至在一些重大项目合同签订前,会委托专业律师进行相应的尽职调查,故此,如果债务人将本应由其履行的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转移行为无效;根据民法典第551条的规定,在债务转移中,债务人可以就债务转移事宜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在此种场合中,债权人的默示视为不同意。
      债务加入,本质上是增加一个新的债务人来保障债权实现,属于对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无需债权人同意,在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的场合,应当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在不同立法例中,对于债务加入是否需要债权人同意,有不同的规定。基于债务加入通常对债权实现更有保障,但是作为债权人有权对其获利行为予以拒绝,故此,在民法典立法中采取债务加入无需债权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权人的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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