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题所述

你好,当然可以开具专用发票了。

建筑服务类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是可抵扣的税率低,收到专用发票的企业,可以正常进行抵扣认证。

但是简易计税的企业,收到专用发票时,不可以进行进项抵扣,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总结一下,就是你是简易计税的企业,你给对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对方可以进项抵扣,但是你收到的进项发票,不可以做进项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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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5-14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不属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就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05-14
不可以。
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可以开具专用发票,而按差额纳税的简易计税方法不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第3个回答  2020-05-14
选择了简易计税的项目,销售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扣除进项税。以上回答希望对您有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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