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落实什么行动计划

如题所述

第一条 为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性监督。
第三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应当遵循依法监督、依靠群众、客观公正、平等协商、密切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总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产业(行业)工会、基层工会负责指导、实施本产业(行业)、本区域、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第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支持工会依法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落实、完善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在制定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政策,研究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同级总工会的意见。
第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总工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发展改革、医疗保障、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做袭虚、公安、司法行政、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同级工会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协作机制,依照各自职责支持工会做好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第七条 工会与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定期就涉及劳动者合法权益事项进行协商。
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工会依法实施劳动法律监督。
工会应当支持用人单位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引导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依法表达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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