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天然橡胶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如题所述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为了有效保护天然橡胶资源,维护其生产和管理秩序,确保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权益,同时满足国家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以及民众生活的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情况,特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 规定,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区域内所有与天然橡胶相关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引种、种植、培育、采割、加工和销售等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 明确指出,无论是国营、集体还是个体经营的橡胶园,其经营管理权归属于全民、集体和个人所有,所有权益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犯。

第四条 指定全州天然橡胶的行政管理机构,国营部门由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农垦分局负责,民营则由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和县乡镇企业管理(热作)局管理。

最后,第五条强调,自治州内的所有国家机关、驻州军队、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和农村自治组织,以及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共同参与到天然橡胶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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