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附条件根本不能实现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

如题所述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就发生效果意思所负载的权利义务关系。当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意思确定后,行为人的预期目的没有出现,这时法律行为生效可能会违背行为人的初衷。例如:某人大学毕业前找到了工作单位,单位要与其签劳动合同,但他又考了研究生,如果已经签合同,考上了研究生就不可能再履行劳动合同,这样就会违约;如果不签合同,万一考不上研究生再签合同该单位可能就已另有人选,就会面临失业。如果允许劳动合同附条件,将考不上研究生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一旦考上研究生合同因条件不成就不生效,考不上就生效,就完全符合了行为人的内心意思,达到两全其美。这类民事法律行为就是附条件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这一规定,是为方便人们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能够灵活地控制行为效力暂不发生,或使已经发生的效力及时终止的制度,因而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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