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爱恋我的她都有男朋友了,而且两个人都发生关系了,时间长了就是还没有结婚的,然后看见我就怪我然后

请问爱恋我的她都有男朋友了,而且两个人都发生关系了,时间长了就是还没有结婚的,然后看见我就怪我然后骂我死尸的,然后晚上看见我就不骂我了,跟以前一样的头低下的,她男朋友跟她讲话她听听的就是不开口说话的?证明怎么了,还有就是不跟她男朋友说话的两个人就互相拥抱了?她男朋友摸她后背她没有拒绝掉的,就是看前面笑的证明怎么了,老是这样的,关键她们两个人互相讲话的同时都听对方的话的,就是不看对方的眼睛的证明怎么了,还有一次她看见我的时候有一点眼泪汪汪的证明怎么了,然后她男朋友叫她快点啊,然后跑开了?

  贞操对性行为的限制和约束,并非自古就有,而是随着人类婚姻制度的确立——对偶婚的出现而产生的。
  贞操观念在其产生之初,首先是针对男女双方而言的,指的是夫妻双方在婚姻持续期间所要恪守的道德规范,既不允许男子另觅他欢,也要杜绝女子红杏出墙。否则就被视为“禽兽之行”,受到道德的谴责或法律的惩罚,这种贞操可称为“夫妻之贞”。 在一个男权社会里,除了夫妻双方都要恪守的“夫妻之贞”之外,还表现在单方面对女性“从一之贞”和“童贞”的要求和限制上。 所谓“从一之贞”,是指女性终其一生只能有一个丈夫,哪怕被夫所弃或丈夫先她而故,也不可另觅新夫。“童贞”是针对女子而言的,它要求一个女子在结婚之前必须保持“处女”之身,不得与任何一个男子发生性关系。
  应该说,自秦至唐,社会对贞操日益重视,但还不甚严格,寡妇再嫁、离婚改嫁的现象仍旧十分普遍。至宋朝,随着程朱理学的兴起,对女性贞洁的道德要求走向了极端。所谓“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和男子“若娶失节者以配身,是己失节”。
  明清时期,统治阶级用法律的形式褒扬、奖励妇女守节,贞操观念普遍化、制度化,对女性贞操的要求发展到疯狂的程度,丈夫病危或战乱将至,妻妾便先殉死以表忠贞。节烈本是内心自觉遵守的道德,却成为女性惟一不幸的选择,真所谓求生不得、寻死不甘,成为剥夺妇女生命和的杀人工具。
  在男权社会中,由于妻子是丈夫的私有财产,所以又产生了男子对女子贞操的要求,这是男子为了能把自己的财产传至确实是出自自已的血统的子女的需要。几千年来,贞操观对女子的是十分惨烈的,它包括婚前贞操、婚后贞操、寡妇节操和妻妾殉葬制度等。
  婚后贞操 指防止妻子和其他男子发生私通行为。中国直到20世纪初还存在把婚后失贞的女子处以沉潭、活埋或以乱石砸死的野蛮做法。
  寡妇守节 指丈夫死后,妻子不能再嫁,当然也不能和别的男子私通。这种状况在中国古代特别突出。从宋代到初期,无数女子从年轻时就守寡,一辈子受尽性的煎熬,青春虚度。在那些烈女祠、贞操牌坊下面,不知埋藏了多少女子的血和泪。
  妻妾殉葬制 有些男子认为,自己死后妻妾为自己守节还不保险,于是强迫妻妾殉葬,希望自己在死后仍能奴役和享用她们。这种制度实在是最残、最野蛮、最灭绝人性的做法,在中国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前期十分盛行,有杀殉(杀死后陪葬)和生殉(活埋)两种。
  二、婚前性行为
  现在是法制社会,没有了上面的残的,野蛮的和灭绝人性的做法,但是在一些人的心中还是有很浓重的贞操情结,特别是男性都要求自己的妻子跟自己结婚前保持处女之身,如果结婚后发现自己的妻子不是处女就可能会影响到夫妻之间的感情。但由于社会的进步和思想的解放使很多女性淡化了处女情结,这样即便是两个人发生了性关系,到最后又分手了,女性在精神上受到的打击也不是非常大,特别是在城里(在大城中只有一小部分了有处女情结,大概占10%。但是在边缘城,农村这种处女情结还是非常严重的)。这就造成了一个矛盾:男性有着强烈的贞操情结,但女性却淡化了处女情结。这就造成了对婚前性行为的争论。
  下面对婚前性行为进行探讨:
  婚前性行为是一个较为广泛的概念。性科学研究按照满足程度的分类标准,将人类性行为划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核心性性行为,即两性性行为:二是边缘性性行为,如接吻、拥抱、爱抚等 ;三是类性行为。本文所指的婚前性行为属第一种范畴,它是指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发生的行为。其特点是双方自愿进行,不存在逼迫;没有法律保证,不存在夫妻之间应有的义务和责任;容易产生一些纠纷和严重后果。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婚前性行为是很正常的。因为性行为目前没有在法律的约束范围之内。所以除非是属于一种强迫,那就是犯罪了。如果两个人都愿意的话,那的确它不受法律的约束。在我国,婚前性行为是被社会、道德所反对的,是不允许的,“是一种性罪错”。但是在当今社会婚前性行为则是普遍存在。
  首先我们很难用对与错来,因为婚前性行为给我们未来的婚姻,有的时候会带来一些好处,有的时候也的确会带来一些不良影响。不仅仅是在中国,在国际上很多国家的年轻人都在讨论婚前性行为的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婚前的性行为可以了解一下双方的性生活是不是协调,是不是和谐。因为性有情感的问题,也有生理上的问题,在实际中可以看到,年龄比较大的人,所谓的过来人,两个人在结婚前感情不错,结果结婚以后发现双方的性生活很不和谐,导致一辈子痛苦,这种现象不在少数,结果严重的影响了夫妻之间的关系,所以现在不仅仅是中国,包括很多国外的人也认为,如果两个人的感情达到一定的程度,到了结婚的时候,应该有这方面的尝试。
  婚前性行为的缺点:谈恋爱的时候,两个人根本没有打算结婚,那么的同居,或者的婚前性行为,对两个人的感情是会有影响的。从男方的角度,随着时间的长久,很多男孩子对于这种两个人之间的爱情的就会慢慢的降低。比如说原来觉得对方很漂亮,很性感,如果一起同居,那么对对方的性感,漂亮这种随着时间的延长就会慢慢的降低,就会影响到这个男孩子对女孩子的这种热情。也就是说两个人越是很长时间的同居,最后好象走向破裂的可能性越大一些。从女方的角度讲,有很多女孩子往往还是把性和爱情结合在一起的,开始她可能是好奇发生了性关系,但是随着时间的延长,两个人长时间的同居,女孩子对男孩子的感情就会逐渐的加深,而且很多女孩子有一种错觉,误认为性和爱情是等同的,也就是说如果这个男孩子很主动的发生性行为,就认为他是爱上你了,实际上这是有误差的,很多男孩子是把性和爱是分开的。婚前性行为对于女孩子来讲,如果未婚先孕,那么就给她造成一种心理和躯体上的伤害,比如说她怀孕了,她又很喜欢这个南孩,可是这个孩子生下来就是非法了,这个时候就有心理和身体上的痛苦。还有一种就是如果发生了婚前性行为,她就不是处女了,那么她就面临社会上的一些压力,如果她再选择,如果对方有处女情结,这也会产生一种不良影响。对于男孩其实也有一些不良的影响,这种婚前性行为会使男孩子把对对方的注意力过于注意在性上,就不太注意这个女孩其他方面的表现。那么性的问题,如果是纯粹的这种性的过程,换句话说,比如说两个人之间没有什么太多的感情的基础,这种性的过程都会慢慢的降低,这样就会导致这个男孩子一旦一谈朋友,那么就只是有性,没有感情,时间长久,他就会觉得他很难对一个女人产生全面的爱情,仅仅是性。那么性的结果,就是同居一段时间分手了,同居一段时间又分手了,这样会影响他最终结婚。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婚前性行为是很正常的。因为性行为目前没有在法律的约束范围之内。所以除非是属于一种强迫,那就是犯罪了。如果两个人都愿意的话,那不受法律的约束。但我们不能过分地放荡自己,使双方都受到不必要的伤害——得上性病,给女方心理、身体健康上造成严重影响,使恋爱关系出现不利于女方的发展趋势等。
  结论:1.要把婚前性行为与性混乱严格区别开来,婚前发生性行为绝不是衡量世风与社会文明的尺度,绝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
  2.我们要根据个人的情况选择是否发生婚前性行为,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需求对待,有必要的话——了解双方性生活是否和谐,可以适当地进行,但不要怀着性的目的。这里不提倡婚前性行为,女性要极力地顶住男性的请求,走出:追求所谓“新”的恋爱方式、满足对“性”的好奇与探秘心理、感激男友对自己的倾慕爱恋之情、表示自己的真诚 “以性锁情”、使爱情关系升级等的误区。
  3.是爱情的前提,但只有的爱情是不牢固的。当女性意识到自己心理动机的偏颇、天真、冲动以及婚前性行为给自己可能带来诸多不良后果时,要学走出这一爱情误区,寻求并发展情爱。
  4.让恋爱中的青年男女都在结婚之后发生性关系,似乎社会已显得茫然无力。我们唯有教育引导,提高认知水平和完善人格素质才是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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