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买卖协议是否有法律效益

如题所述

不用承担责任。
一、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当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当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是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 2001年12月31日
二、、《侵权责任法》第50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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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2-11
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签订的协议就是我们俗称的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可以看出我国是支持合同自由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