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答复

如题所述

(法明传1998第208号):“在确认非婚生子女案件中,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男方)如果否认原告证明的结论,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若其不能证明自己不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其进行亲子鉴定。如果被告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法庭可以根据查证属实并排除第三人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证据,推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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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8-03

关于亲子关系的确认,适用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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