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强制执行的问题

我与一人有二手房屋卖买纠纷,我向对方买房,对方无赖,后我将对方告上法院,考虑各种因素后,08年9月底,我通过法院调解,调解主要意思如下:
1、对方于08年10月31日将房屋交于我,并协助我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我于交房后一个月内支付剩余房款18万元,并补偿对方房款8000元及自愿承担诉讼费5000元。
对方应于08年10月31日前将房屋交于我,但法院调解书上并没有明确我加钱的条件是对方必须于08年10月31日前交房,尽管我们双方当时调解时的意思是有条件的(对方是律师,和法院比较熟,我们不懂法),法院的调解书有意或无意的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分开了,并没有相互联系。
调解书上双方也无违约的责任。
但是对方继续无赖,对方在08年10月9日就办了拿房手续(尽管是二手房,但也是新房),但08年10月31日前并未将房屋给我。直至08年11月7日在我多次催促之下,才将相关房屋的相关手续给我,我于08年11月8日领取了房屋钥匙。
在08年10月中旬我将此房租于别人,并签订了租房协议,收了定金。协议规定我08年10月31日前必须将房屋交于承租方,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对方交房太晚,承租方以我违约,不租房了,并要我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1.8万元。
签于以上两个原因(他先违约迟交房及我房屋租不出去并还要承担责任),我想与对方协商补偿的8000元我不出了,但对方不与我协商,所以,我对于剩余的房款直至08年年底只支付了13万元,并未付清房款。
09年3月,对方告上法院,要求强制执行,大体上有三条,一是剩余房款,二是补偿款8000元,三是迟交房款的利息约1800元。
法院第一个执行的人打电话给我了解了情况后对我说,我认为还需要交多少钱给对方,先把这部分钱交过去。第二天我就将剩余的5万元(实际是49800元,我多付了200元)及法院的执行费700多元交于法院,并且告诉法院,我们听法院的,只要法院怎么说,我们就怎么做。执行的人说,再约我们相互谈谈,不管怎样,利息是肯定不支持的。
09年4月底,另一个执行的人又打电话来说约我们双方谈谈,我们去了,对方不出场,委托了别人(他是律师,委托同事很方便,可笑的是那人还不搞不清楚是怎么回事),结果当然无法谈。但我们还是对法院说,听法院的。法院执行的人还是说,利息是不支持的,再约我们双方面对面谈一次。
然后,直至现在,一直无音讯直至今日(09年7月7日),我到银行取钱,发现卡上少了7000元,问银行怎么回事,银行说,法院叫他们把我的钱划走了,总共是9600元,一张是我的定期2600元,一张是活期卡7000元。
法院自始自终未通知我,而且数据正好是剩余的补偿房款(7800元)加利息(1800元)。
我想咨询:
1、法院的这种做法对不对,我自始自终未表示不执行,只是表示听法院的,法院并没有告诉我必须如何做,却将我的钱划走了,符不符合法律规定。
2、调解书并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他违调解书在前,现在还要我支付迟付款的利息,是否应该?
3、对方是否应承担我出租房屋给人家的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谢谢!

1、法院在强制执行之前,如果未召开听证会、下达强制执行书的话,那么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系违法

2、因房屋买卖行为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既然是债的关系自然会产生利息。但是你在描述中提及“于交房后一个月内支付剩余房款18万元”,其中“交房”应理解为房屋所有权转移,即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在你的描述中并未提及。
不过,如果产权变更后的一个月内未付清余款的话,那么从次月起计算利息是合理的。

3、因卖方迟延交付房屋所造成的租赁合同违约责任应由卖方承担。
承担方式应首先由你向承租人进行违约赔偿,后向卖方主张赔偿该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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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7-08
能否简要表达在200字左右?

或者直接找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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