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治疗技师执业条件: 第六条 医疗机构开展
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
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
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
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