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表1~3所列价格,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39分;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除农业生产用电外,一般工商业及大工业用电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
2. 对农业排灌用电、抗灾救灾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执行。
3.
峰谷电价时段划分为:高峰时段(10:00-15:00;18:00-21:00),平段(7:00-10:00;15:00-18:00;21:00-23:00),低谷时段(23:00-7:00);夏季尖峰时段(7-8月11:00-13:00和16:00-17:00)。
4.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执行工业用电100千瓦及以上电价);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按照1-10千伏价格执行。
光伏相关政策
注:以下均整理自2018年出台的政策
◆ 2018年3月20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北京市“阳光富民工程”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指出要利用2018-2020年三年时间,在北京市范围内实施阳光富民工程,通过建设生态友好发展、收入稳定持续、百姓满意的高质量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增强低收入户和低收入村的自我发展能力。同时对于阳光富民项目,北京市给予每
千瓦时0.3元的奖励(含税),奖励期限为5年。
另外,阳光富民工程主要帮扶范围为低收入农户、低收入村和乡镇。低收入农户财政资金直接补贴的每户
装机容量不超过5千瓦;低收入村和乡镇财政资金直接补贴的每村和每乡镇的装机容量不超过100千瓦。
新能源车/
充电桩相关政策
注:以下均整理自2018年出台的政策
◆ 2018年7月19日,北京市财政局会同北京市科委、北京市经济信息化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对市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
对新能源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中央与地方1:0.5比例安排市级补助,相关技术要求参照《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执行。对私人购买新能源小客车不作运营里程要求,对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在车辆运营满2万公里后,给予市级补助。
新能源环卫车、新能源公交车、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不享受本市财政补助。
本市财政补助的对象是消费者。汽车生产企业申请中央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的60%,按车辆销售价格60%扣除中央补助后计算本市财政补助金额。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 2018年7月30日,北京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对本市部分环保行业实施用电支持政策的通知》,该通知指出,自8月1日起,北京对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污水处理、港口岸电运营、海水淡化等执行两部制电价企业,免收需量(容量)电费,免收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此外,本市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严禁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各类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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