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1年10月到某单位开始工作的,一直到14年八月离职,辞职后我到社保局查了该单位购买的医疗和养老,其购买时间分别是养老:13年4月--14年12月,医疗:13年9月--14年8月。我问问资深人士及律师们,我这种情况该单位是否应该补偿在职期间未购买买的那些时间。谢谢你们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