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主任把学生处分报告公开发在家长微信群上算不算违法

班主任把学生处分报告公开发在家长微信群上算不算违法

(一)学生享有隐私权。

  隐私是指与个人的私生活密切相关的不愿为人所知的隐密,如身体缺陷、两性关系等, 隐私权是指公民,包括未成年人所享有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未经允许不被公之于众的权利。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对他人隐私的尊重和保护,但对于未成年人是否享有隐私权这点上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未成年人年龄尚小,生活简单,谈不上有什么隐私权,在这种错误想法的支配下,出现了许多侵害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现象,例如父母、教师私拆未成年人的信件,偷看未成年人的日记,在网站、报纸、电视、录像上擅自披露未成年人隐私的情况等,这给正处于成长阶段,身心尚未发育成熟,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造成了深深的伤害,导致他们心灵上的苦闷,甚至引发离家出走、自杀等恶性事件。需要强调的是,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一样有着自己不愿被他人知晓的隐私,与成年人一样享有隐私权。为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十六条规定:“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二)学校不得以“行使教育管理权”为由侵犯学生隐私权。

  学校、教师发现学生的不良行为后,尤其是早恋行为,往往在处理时不注意方式方法,很容易造成侵犯学生的隐私权,例如私自开拆学生信件、设置监视器甚至将拍摄内容公之于众,以开大会等形式宣扬学生隐私等等,侵权后还以“是正常的行使教育管理权”为托词进行申辩。根据如上所述,学生的隐私权是法定的权利,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学校更不能以“行使教育管理权”为由进行侵犯。
  
  在学校中常见的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行为有:教师私自开拆学生信件,在侵犯学生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利的同时,也侵犯了学生隐私权;偷看学生日记、电子邮件;采用暴力、胁迫、引诱等方式要求学生说出内心并不愿意被他人知道的秘密;私自检查学生的私人物品以窥探学生的秘密;向外宣扬或公开披露学生不愿意被他人知道的事情等等。
 
(三)学校侵犯学生隐私权,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七条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依据上述规定,学生隐私权受到教师、学校侵犯的,有权要求学校、教师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教师的侵权是发生在其履行教育教学职务过程之中,应当由学校先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正确行使教育管理权。

  学生虽然是被管理者,但他们首先是个“人”,他们享有人格尊严,法律赋予成年人的人格权,一样适用于未成年人,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权利。不论教师与学生、父母与子女,人与人之间都应当是一律平等的,学校不能因为对学生享有教育、管理的权利,就可以采用任何手段行使自己的教育管理权,学校没有这样一种特权。学校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必须建立在尊重学生合法权利的基础上,而不能建立在侵犯学生自由和隐私的基础之上。只有这样,学校才能真正培养起学生对学校、纪律和教师的尊重。

你的老师私拆你的私人信件是非法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1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你作为中小学的学生,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能够处理自己的私人信件,其他任何人开拆你的信件都是违法的。

什么叫信件?
答: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的载体。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象、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由邮电部规定。

法院认为:私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拆开。班主任擅自开拆上诉人信件一节,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未成年人,依法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本案原告的信件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刑事犯罪,班主任也不是享有通信检查权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原告不在场的情况下,班主任无权拆开并检查信件内容。绝不能在当事人未同意又不在场的情况下,擅自翻弄,检查其书包、物品,更不能开拆检查其信件。开拆和检查他人信件,这就侵犯了信件所有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一、该物品是不是该学生个人所有,记载着自己私人的事?
    二、该学生是不是不希望让她的老师看到这本笔记?
    假如以上两条都是〔是〕,那么毫无疑问,这本笔记是该学生的隐私。
    三、在教师翻看并传阅这本笔记之前是不是未征得该学生之同意?
    假如是,那么你在偷看。就这么简单。

隐私权的确立和不断完善与人类文明的进程紧密相连。在如今这样一个走向权利的时代和追求法治的社会中,学生的包括隐私在内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空前觉醒与提高,而学校、教师拥有绝对管教权威的传统观念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学校和教师的管教权、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之间的冲突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事实。如何协调学生隐私权与学校、教师的管教权、知情权之间的冲突,已经成为教育理论和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未成年学生隐私权与相关权利的冲突
隐私是指公民生活中与公共利益无关、不愿为他人公开或者知悉的个人秘密。隐私权是公民生活中与公共利益无关、不愿公开或者不愿为他人所知悉的个人秘密的不可侵犯的人身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未成年学生年龄尚小,心理承受能力较弱,因此未成年学生的隐私应倍受法律保护。未成年学生的隐私只有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才能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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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教育法》第28条规定了学校管教权,即学校有权根据主管部门的学籍管理规定,实施学籍管理活动,同时根据国家关于学生奖励、处分的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奖励与处分办法,并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教师法》第,条规定教师对学生的管教权,即教师有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学校、教师管教权是一种权力,同时也是一种权利。既然是权利,与之对应的就是义务。学校、教师有管教学生的权利,也就意味着学校、教师有保护学生权利的义务。这样就把学校、教师权利与学生权利有机地结合起来,体现了现代法治社会所崇尚的平等精神。基于当前学校教育管理中对学生权利的忽视和侵犯,学校、教师在行使管教权时应该树立这样一个基本价值目标,即把学生权利作为教育管理工作的出发点,要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服务,也就是要以学生为本。因此保护学生权利应该成为当前和今后学校、教师管教权的基本出发点和制约因素。这就要求学校、教师正确区分管教权和隐私权的界限,采取合乎法律的方法对学生进行管教,不能使管教权凌驾于未成年学生的隐私权之上。学校、教师只能对未成年学生的日常行为、学习情况、道德培育等情况进行管理,而不能对未成年学生的任何个人信息都加以了解和过问,否则未成年学生将会丧失独立的个性,失去自由发展的天地。此外,行使管教权时所依据的自制内部文件必须合法。
未成年学生在校依法享有隐私权。同时学校、教师因业务关系,要了解或者掌握学生的有关个人秘密,这是正当的、合法的,是学校、教师享有知情权的表现。所谓知情权(又称隐私共享),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权利人同他人均为隐私的知情人。该“他人”并非隐私的权利人,而只是在特定范围内对隐私享有了解权的人。在隐私共享的情况下,因共享人(知情权人)不能对隐私享有隐私权,故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进行传播或泄露,否则即构成侵权。换言之,知情权的核心是“知”,而不是“传”,即公开。学校、教师不能违背知情权中为他人保密的义务而将学生隐私公之于众,否定甚至侵犯学生的隐私权。
二、常见的侵犯未成年学生隐私权的具体行为
研究侵犯未成年学生隐私权的具体行为,应先了解隐私权的具体内容。隐私权的具体内容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私人活动是指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等。个人信息也称个人资料,包括个人基本情况、资料,诸如身高、体重、疾病史、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社会关系、家庭情况、智力状况、缺陷、学习成绩、心理档案、家庭电话号码等。个人领域是指个人的隐秘范围,除隐私部位之外,还包括个人居所、学生的书包、口袋、日记、通信等。
1、侵犯学生私人活动方面的隐私权
学校、教师侵犯学生私人活动方面的隐私权主要表现为干涉、监视学生的私人活动。个人活动自由是隐私权的体现,任何人不得于涉。监视私人活动、监视私人与他人的交往、私人跟踪等,都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如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一些班主任为了使班级管理到位,在班中安插“学生探子”,专门监视难于管理的学生的行踪,如搜集这些学生课外活动情况、放学后对他们进行盯梢等。这种做法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在客观上却侵害了学生私人活动的权利,构成了对隐私权的侵犯。教师行使管教权时了解学生日常活动情况的方式和途径很多,如直接谈话、日常观察、家访等。但不管通过什么方式,都必须符合法律,不得侵犯学生的隐私。又如教师为孤立品行有缺陷的学生,禁止其他同学与之交往。教师对品行有缺陷的学生应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特点、易接受的管教方法,正确引导,帮助其改正错误,而不能采取孤立学生、干涉学生之间交往这种侵犯学生隐私的教育方式。
2、侵犯学生个人信息方面的隐私权
在个人日益社会化的时代,个人信息可能被许多社会组织掌握。学校作为在很大程度掌握学生个人信息的机构,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能随意公开个人信息。常见的侵犯学生个人信息方面隐私权的表现形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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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1)不当公开学生以前的违法违纪行为
当事人因不当行为而受到惩罚或谴责,是其为自己的错误行为而付出的代价,但这种代价是有限制的,不能因同一不当行为而给同一当事人设置连续性或重复的代价,这对当事人而言是不公平的。如果可以任意揭露当事人曾经有过不当行为的经历,实际上就是不断地让当事人付出精神痛苦的代价,也可能因此给其带来其他损失(如学生因此逃学而荒废了学业)。并且从社会学的观点出发,使当事人对曾经发生过的不当行为不享有隐私权,则可能使当事人深感无颜做人,继而可能自暴自弃,对社会、学习失去信心,重新走上反社会的道路。为保护已经弃恶从善的当事人将来的生活利益,也为了维护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应当使他们对不当行为的经历享有隐私权。原则上隐私权应当受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但如果个人的违反法律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已事过境迁,与社会公共利益不存在什么关联,也没有进行限制的必要。已经符合隐私的构成条件,行为人可以对此享有隐私权。如某校学生刘某(15周岁),因在校外偷窃被派出所处以警告处罚,回校后班主任让其站在讲台前公开交代,然后又发动全班同学揭发其未交代的“罪行”,最后班主任拿出被学生称之为“黑名单”的笔记本,揭露其以前的“劣迹”,俨然是公审大会,致使该生在班上难以抬头,经常逃学。《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1)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3)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4)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案例中学生刘某的偷窃行为已受到惩罚,班主任可通过个别谈话等方式对其进行教育,但不应再让其站在讲台前公开交代并宣扬其以前的“劣迹”,因为刘某以前的这些不当行为的经历已成为隐私。班主任的这种做法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侵犯了其隐私,不利于刘某改正错误。教师对违法违纪学生管教时,要尊重学生人格尊严,尽量缩小影响范围,总结经验应对事不对人。对违法违纪的学生进行教育时还要正确区分学校、教师管教权和学生隐私权的界限。对学生进行正常的批评教育,属于管理教育的职责范围,不能认定为侵权。如某高校6名男女新生(其中4人未满18周岁)因在女生寝室同床过夜,校方得知后安排教师按性别将6名学生分在两间办公室谈话,帮助它们认识、改正错误。次日下午校方召开全体男生会议,院领导在会上批评了这一违纪现象,但未点名。随后开除了6名学生,处分决定未张榜公布。此后6名学生认为校方侵犯了他们的隐私诉至法院。案例中6名学生的行为直接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破坏了学校的正常管理秩序。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校方在男生全体会议上批评了这一违纪现象,未公开具体的当事人。可见校方采用的这一教育方式并无不当,属于管教权范围,没有侵害学生隐私权。
(2)擅自披露学生家庭的某些隐私事件
教师因教育教学工作需要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的一些隐私情况,这是正当的,是教师享有知情权的体现。但如果教师将了解、掌握的学生家庭隐私情况擅自予以公开,则构成对学生隐私权的侵犯。在教育教学中,教师因疏忽大意将学生家庭隐私如学生父母犯罪的经历、父母离异、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予以公开,可能破坏学生原有的生活秩序和精神安宁,侵犯学生的隐私权。如某镇教师在镇教委组织的教学经验交流会上作演讲,后该演讲稿被镇教委编辑成书,发放给该镇在编教师。该教师的演讲稿中有关于学生小强的父亲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叙述。小强父亲的犯罪行为虽不受法律保护,但已事过境迁,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已消除,与社会公共利益就不存在什么关联了,其犯罪经历就成了隐私。该教师在演讲中对小强父亲犯罪经历的公开,侵犯了小强父子的隐私权。教师撰写论文、总结教学经验,本是好事,但论文中涉及的内容不能侵犯学生隐私,有关单位在汇编教育经验时要注意审查论文内容的合法性。作为学生隐私的事实并不意味着一定是丑事,其内容完全可能是真的、善的。但只要学生不愿意让人知道即属于隐私。如果未经学生本人同意,即使出于表扬或正面宣传的目的将学生隐私公开,也构成对学生隐私权的侵害。如学生李某的父母离异,李某随父亲生活。后其父再婚,李某逐渐接纳了新妈妈,两人的和谐关系让许多不知情的人都将他们俩视为亲娘俩。后来继母生了病,在其生病近一年的时间里,李某对她照顾的无微不至。班主任在一次家访中得知此事后,以真名实姓的形式写了一篇表扬性的报道,刊登在学校的校报上。谁知此事的公开却给李某带来意想不到的烦恼。李某与继母的非血缘关系,显然是其不愿公开的隐私。班主任未经同意而对李某的事迹进行正面宣传,其动机虽是好的,但客观上泄露了李某的个人秘密,破坏了李某原有的生活秩序和精神安宁,侵犯了李某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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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3)偷看、披露学生的心理档案
学生的心理档案是学生心理秘密和思想状况的记录,应属于学生的隐私。心理咨询教师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披露学生的心理秘密。一般教师未经允许不得翻阅学生的心理档案,但班主任为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以便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教育,可向心理咨询教师进行了解并可查阅有关学生的心理档案,这是行使正当的知情权,不能认为是侵权,但教师不得宣扬所掌握的学生心理秘密。

3、侵犯学生个人领域方面的隐私权
常见的侵犯学生个人领域方面隐私权的表现形式有:
(1)隐匿、毁弃、非法拆看学生信件,偷看学生日记未成年学生的信件属于隐私,他们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1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拆。《邮政法》第5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检查、扣留信件。学校和教师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因此不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学生的信件,学校和教师都无权拆看,更不得隐匿、毁弃。学校、教师有管教学生的权利,这也是学校、教师的一项法定职责。但是学校、教师的管教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隐私,否则会构成侵权。如某中学班主任王某去教室时发现学生杨某某旷课,因见其书包、钱夹在课桌内,便进行查看。在查看钱夹时发现了校外女生写给杨某某的情书,便将书包、钱夹和信件拿到了办公室。杨某某在当日下午回校后得知自己的东西被班主任拿走,便到办公室索要。王某让杨某某讲清信件问题。杨某某拒绝并抢夺回书包和信件欲走,王某不放其走。此时另一教师陈某某赶到,将杨某某抱住。杨某某随即将信件塞入口中,陈某某去抠杨某某的嘴,但未能将信抠出。杨某某极力挣扎,三人拉扯着进入三楼阅览室,在场的其他教师提出让杨某某将信吐出在火炉中烧掉。杨某某即进入里屋,从阳台上跳下摔伤。案例中杨某某的信件并未涉及国家安全和刑事犯罪,班主任王某也不是享有通信检查权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杨某某不在场的情况下,班主任无权开拆并检查其信件内容。班主任在拆看了杨某某的信件后本应向其讲明早恋的影响,提醒其注意即可。但班主任却没有将信件交还杨某某,还逼迫杨某某讲出他不愿让别人知道的个人隐私。另一教师陈某某抠杨某某口中的信件,实际上是想让其交出信件。两位教师的上述行为已超出对学生正常管教的范围,是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违法行为。隐匿、毁弃、非法拆看学生信件,侵犯学生隐私,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能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私自拆看他人信件、电报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52条规定,隐匿、毁弃或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例如某中学一老师未经学生本人同意,非法拆阅学生信件,并在全班公开宣读,造成学生跳水自杀的严重后果。该教师被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学生日记是学生个人对每天所做事情的记录,有的兼记对这些事情的感受。由于这些感受基于道德的、法律的约束,并不准备公开或暂不公开。这种情况是法律允许的。日记里记载的关于思想、感情上的内容,只要本人没有将其付诸实施,就不是行为,法律、道德没有对其约束的必要,而且还要予以妥善保护,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因此学生日记记载的内容属于个人隐私,学校、教师不得擅自阅看、传播,否则就会侵犯学生隐私。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教学中教师为了练习写作让学生写日记。如果学生在日记中写了自己的隐私,这是学生在行使自己的隐私公开权,就说明他同意教师看他所写的内容,愿意与教师进行交流。在这种情况下教师就可以看。如果学生不想让教师知道,他就不应写这些内容。但教师在了解学生隐私后应为学生保守秘密,一经泄露,即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2007-2-27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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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里面很多东西都是冲突的..
回答:
我帮您找到的就这些内容了,是相互冲突的,这说明一些制度还是不够完善,以后会逐步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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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4-26
不违法。
既然学校公布了校规,学生违反了校规,如果不公开对违反校规的学生的处分,怎么向其他学生证明校规的存在。
学校的处分肯定是建立在一定的事实基础上的,也是依据纪律规定做出的,没有侵犯学生的权利。
校规是一个学校进行了自我管理的内容,学校属于一个团体,一个团体关于内部纪律的规定属于团体自治的内容,法律是不会过多干涉的,除非这样的校规侵犯了学生的基本权利。
可能你还是个学生,我只好再说几句忽悠青年学生的话:在一个讲究权利/自由/民主的社会里,对其成员的处罚应当公开进行,而所谓的秘密行刑只有在专制社会里才存在。
但是一般这种公告会隐匿名字,只有姓氏,如果没有的话也不会违法,这是学校的权利,也就是他可以选择不隐匿,也可以选择隐匿。既然学校都不违法,班主任把这个发到家长的微信群里面也不会违法的。
第2个回答  2016-04-19
不算违法,算缺德
第3个回答  2018-11-29
假如遇到老师偷拍,发到微信群里,我多丢脸啊,我该怎么办,给教育局打电话吗?教育局能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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