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试验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试验检测工作的规范化, 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和《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市交通工程质监站于2008年7月中下旬对我市在建工程施工和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进行了检查。
这次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工地试验室所属母体试验检测机构资质情况,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是否授权工地试验室从事检测活动,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持证率,试验检测报告由试验检测工程师审核、签发情况,是否存在借用(挂靠)其他检测机构资质设立工地试验室,未取得试验检测资质的单位委托检测情况,受委托的检测机构是否对所派出的工地试验室进行有效管理。
现对本次检查情况通报如下(详细情况见“工地试验室检查情况汇总表”,本简报中略):
一、检查的基本情况
从本次检查总体情况看,各施工、监理单位对贯彻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和规范工地试验室管理作了不少工作。由于大多数施工、监理企业的试验检测机构均已获得相应的资质,工程中标后组建的工地试验室,能满足工程现场试验检测需要;在建工程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的持证率基本能够满足70%的要求。但有些工程在招标阶段,由于建设单位没有对试验检测资质方面提明确要求,出现了部分尚未取得试验检测资质的施工企业中标情况,这部分工地试验室存在的问题较多。
二、存在的问题
按照新的《管理办法》规定,工地试验室的组建必须由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授权,母体机构必须对临时工地试验室实施严格的监管。授权必须以书面的授权书形式来明确。本次检查发现有少数检测机构没有签发授权书,通过现场提出整改要求,至本次检查结束后,各有关企业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均已补发了授权书。
此外,还存在授权书形式不规范,内容不完整的现象。授权书的基本内容至少应包含:授权人(一般为试验检测机构负责人)、被授权人(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工程项目名称、工地试验室包含的业务范围、要求与责任等。但许多授权书中未包含工地试验室业务范围等基本内容。
按照规定要求,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报告应当由试验检测工程师审核、签发,但通过本次检查发现并未全部做到。当然这与试验检测工程师总人数少有关,但是作为控制把关这一点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必须做到。
检查中发现委托试验检测方面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委托合同不规范,有些合同连试验检测服务费用条款都没有,明显是为了应付检查;二是受委托的试验检测机构派驻现场的人员未满足至少有一名试验工程师的要求,或人员不到位;三是受委托的试验检测机构未能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有效管理。这些问题的存在反映出借用或挂靠其他检测机构资质苗头已出现,必须严格杜绝。
本次检查发现高淳固城湖大桥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江苏旭方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驻地监理组工地试验室与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设在一起,混凝土试块放在施工单位养护室养护,水泥胶砂强度试块放在施工单位养护箱中养护,并且现场只有一名试验人员,失去了监理独立抽检的作用。
三、要求与建议
1、对于高淳固城湖大桥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江苏旭方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驻地监理组工地试验室,与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设在一起的问题,应严格按照监理独立抽检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结果于8月20日前报南京市质监站。
2、对于试验检测机构尚无资质的企业,如:南京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南京苏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宁西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江宁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议尽快完善自身条件,抓紧申报。
3、对于各试验检测机构试验检测工程师、试验检测员相对数量不足的问题,主要与资格考试开展的时间不长、考试的次数有限以及今年上半年交通部暂停考试等因素有关。恢复考试后请有关单位及时落实有关人员报考。
4、对于我市在建工程中接受委托的试验检测机构,如:南京西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试验室、南京工程兵工程学院交通工程实验中心等试验检测机构,必须注意本单位试验检测人员能否满足委托要求,不能只求经济利益或碍于情面,放松工地试验室管理。特别强调:接受委托的试验检测机构应对该标段的试验检测结果负责,工地试验室的问题将直接影响母体试验检测机构的信誉。
5、试验检测委托合同是一种经济合同,应按经济合同的基本要求订立,委托事项必须明确,应包括所需支付费用等基本内容。严禁试验检测的资质挂靠和转借,对今后这种应付检查的虚假委托合同我站将在系统内通报并报省厅处罚。
参考资料:http://www.zfgs.gov.cn:8080/fluentoms/site/gczl/article_a2008081545180.html